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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无房贫困户或可免租住保障房

发布时间:2019-05-07

为妥善解决贫困户中无房户的住房安全保障问题,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单位联合起草了《关于妥善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了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的准入标准和申请程序,并规定,各地应主要利用集体产权设施实物安置和有宅基地无房户的新建住房来保障无房户住房安全,确保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打赢脱贫攻坚战。

  已领取补助的不纳入范围

  据记者了解,《指导意见》规定,广东省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准入条件为:户口在农村且户主及家庭成员(以户口簿登记信息为准)名下无住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无房户自愿申请,按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的流程开展工作,各地市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申请程序。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此之前已领取住房安全保障同类型补助的农户,或曾有自有住房,已过户给子女或出售给他人等无房户不在保障范围之列。

  如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纳入范围:

  一是在此之前已领取住房安全保障同类型补助的农户;

  二是曾有自有住房,已过户给子女或出售给他人的(不含因病、因灾、因贫等原因变卖住房);

  三是乡镇政府或村集体已妥善安置(含入住镇村集体公租房或幸福大院),或已由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

  四是有赡养义务的直系亲属(不包含外嫁女)有能力提供安全居所的;

  五是本人认可不需政府帮助、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长期安全住房的;

  六是临时分户的,只包含无房户主;

  七是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或搬迁计划的村庄和农户;

  八是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农户。

  优先租给无房贫困户

  根据《指导意见》,解决无房户的住房安全保障问题包括实物安置和新建住房两种方式。

  其中,符合条件的无房户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申报,由镇、县(区)统筹安排提供公房、周转房等集体产权设施;镇、县(区)有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可将无房户纳入保障范围;或通过改造旧学校、旧厂房、办公楼、购买村民安全农房、镇村集中统建安居房等方法,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低租或免租的形式满足无房户住房需要,解决无房户住房安全保障问题。

  因工作生活原因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户,符合条件的可向其长期居住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优先纳入,实现住房安全保障城乡居民一体化。公共租赁住房应当自住,不得转让、出租、闲置、出借、抵押。